中新社南寧9月17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 林浩)中國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17日在南寧強調,中國與東盟廣闊的合作前景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公正高效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正是良好法治環境的重要基石,建立和發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有助於便捷、靈活、高效地化解涉自貿區的各項爭端。
  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當天以“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區域經濟繁榮”為主題進行專題討論。沈德詠指出,中國高度重視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著力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工作機制。
  “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並不意味著弱化法院的司法職能。”沈德詠向與會者詳細介紹了中國法院在這方面的具體舉措。
  沈德詠指出,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框架下,訴訟依舊是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去年,中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國內民商事案件750多萬件,審結一審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其中通過調解和撤訴方式處理的達到479.8萬件,這是中國法院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行使審判權的結果。
  “但法院調解也面臨著當事人對法官‘先入為主’、‘以判壓調’的擔憂,因此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制度安排中明確規定了適度的調審分離原則。”沈德詠說。
  在為大調解提供司法保障方面,沈德詠指出,中國“以和為貴”的傳統與東盟國家奉行的“東盟方式”如出一轍。“東盟方式”強調非正式,包容性,強化磋商,和平解決爭端,東盟國家的糾紛解決深受其影響,常常把友好解決作為其首選方式。
  沈德詠說,當前,中國建立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綜合運用多種渠道、多種手段、多種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正是通過訴調對接機制,在大調解格局中發揮著重要的引導和保障作用。
  沈德詠還專門提到,中國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制度,在特定管轄法院建立專門審判庭或相對固定合議庭,以此確保涉外案件的審判質量。(完)  (原標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推“東方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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